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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公立医院药品招标新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3日

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将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纳入国家统一方案体系—作为被国家定调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份历经多部门多次讨论和意见征求的“高规格”文件,希望能借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从而“加快公立医院改革”。

国家方案

在原定公布时间8个月后,2月的最后一天,《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最终被图文并茂地公布在了中国政府网上。

这份被作为2014年医改重点工作之一的文件,原定的公布时间是“2014年6月底之前”—8个月后,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最终下发的这份意见,也被认为是国家层面协调多部门的“综合之举”。

“改了很多次,意见太多,这里面涉及到好几个部门的权益,还有那么多企业,大家意见都不统一,谁也不愿意让步,从一开始这个时间表就已经无法准时完成了。”

由于牵涉多部门管理,谈及药品集中采购,业内普遍会承认其“积弊太深”,在普遍感觉“不好动”、“不好改”的时候,目前各地纷纷探索其自用的方案,以致最终出现的各省市采购方案大相径庭。

对此,《意见》表示,将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统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实现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很多企业之前都反映,甚至就在相邻的两个省份,同一药品同一规格的中标价都会相差数倍,地区之间的串货导致整体市场价格混乱,无所适从。”前述人士告诉记者。

在该人士看来,地区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客观存在差别,以及当地已有制药企业状况不同,同一药品的中标价有高低之分是正常的。

“但问题在于,有的价格相差数倍,而且有的地区出现了药品招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线的情况,我们很担心,这样下去,会有企业为了保住市场在药品质量上动脑筋,那样出的就是大事了。”他说。

对此,新方案给出了调整方向,在全国34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其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不仅如此,此次国家方案首次明确根据药品不同特性,如专利属性、使用范围、量级规模等,分为原有集中采购、医院直接采购、谈判采购和定价定点生产以及国家采购等五种不同方式。

其中,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上述药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确定)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更加尊重临床实际需求,增大了医院的自主权;而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谈判机制

“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正是在这份文件中出现的药品价格谈判,被认为是此次国家方案中最具市场化思路的创新之举。

“创新药肯定会大大受益,这其中包括国产创新药企业,以及大量的跨国制药公司产品,以往他们的药品由于价格无法达到招标水准,往往会错失很多市场。”前述人士分析表示。

而在该文件中出现的这一表述,也似乎印证了上月关于国家成立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的消息。

多方信息显示,国家卫计委正筹划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成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聘请临床、药学、价格、医保、经济、税收、法律以及医院管理等多方面专家担任药品价格谈判顾问,届时可能会通过谈判方式,对进口“高价药”施行价格换市场。

现阶段,具有独特疗效、难以替代的原研药、专利药、独家品种被认为是这一政策受惠的主力群体—有数据显示,根据我国现行药品价格政策,同一品种原研药口服制剂,可比仿制药价格高30%。

事实上,早在2010年,人社部就曾希望通过引入谈判机制,将一部分跨国制药公司的高质量药品引入医保范围内。

以美国礼来的恶性胸膜间皮瘤特效药力比泰为例,每瓶价格超过13000元,一般按疗程需4到6瓶,病人实际负担超过5万元,这一药品曾经参与了多轮药品谈判,但最终由于推荐原则等分歧并未成行。

2014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公告,在各地和部分权威医疗机构推荐、临床专家遴选的基础上,决定将31个药品纳入全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谈判范围,邀请生产厂家参加谈判—这也是国家层面可能重启药价谈判的一个重要信号。

据了解,受邀参加谈判的生产厂家,分布国内外,涉及的31个药品包括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西妥昔单抗、特立帕肽、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等,而对应的则是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直肠癌、骨质疏松、肝肾细胞癌等大病。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此前制定的《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部分大病治疗必需且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通过谈判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以上介绍的是有关国家出台新政策将部分大病治疗必需且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通过谈判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