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但是不少的医生是需要接触到患有传染疾病的患者,在治疗的过程中,医生是承担着很大的风险的,对于这些工作者,更加应该给予关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
《意见》指出,传染病防治人员战斗在抗击病魔第一线,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面对当前全球传染病疫情频发、传播风险上升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事关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是政府和全社会共同责任。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政策措施,保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安全,为亿万群众筑起阻隔疾病传播的“防火墙”。
《意见》确定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政策措施。一是完善安全防护标准、规范,制定处置预案,加强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完善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从制度上防患于未然。二是强化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装备配置,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要为防治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三是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措施,做好疫情调查处置、患者转运救治和遗体处理、实验室检测、医疗废物处理等关键环节的安全防护。四是科学规划和布局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每个省份应当设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推进国家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建设,提高病原微生物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五是完善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建立卫生防疫津贴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加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援外疫情防治的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六是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意见》强调,要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任务。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解读
为传染病防治人员穿上“政策防护服”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专家认为,意见的出台和实施为战斗在一线的传染病防治人员穿上了“政策防护服”,能更好地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他们的健康权益。
“各种传染病对人类健康、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传染病防治人员不能在疫情面前退缩,必须站在第一线,他们是公共卫生安全最重要的守护者,但同时也是最大的潜在受害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宇说,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大背景下,世界范围的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等新发传染病此起彼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传染病防治人员开展传染病现场调查、诊断检测、治疗、科研和疫苗研发都可能接触病原体,因此,必须重视对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北京地坛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主任多年从事传染病临床防治工作,他对意见提出的两方面政策措施感受颇深:一是加强传染病患者救治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二是完善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意见提出,要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就传染病的发现、转运和救治环节而言,综合医院接诊病人数量大,也是大多数传染病病人首诊就医的地点。但是,目前各地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仍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如部分医疗机构还没有独立设置感染性疾病科,没有从事传染病管理的专业人才,难以划分相对独立区域,就医和工作环境简陋等。因此,意见要求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措施针对性强,切中要害。
意见同时要求,医疗机构要做好传染病患者的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尽管2003年“非典”疫情后,各地在病人转运、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2009年卫生部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结核病医院医务人员结核病发病率为984/10万,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0倍。去年埃博拉出血热在西非国家肆虐,也警示我国必须加强对类似烈性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过程中的防护。
因此,意见要求,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医务人员安全,“这很有必要”。
为调动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意见还提出了两项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建立卫生防疫津贴动态调整机制和建立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置的临时性工作补助。
据了解,我国于1979年确定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制度,2004年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通知,对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每人每工作日3元至9元的津贴标准,并一直沿用至今。
防疫津贴标准多年未予调整,补贴标准过低,所占工资比例逐年下降。此外,近年来在应对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突发传染病疫情中,在汶川地震等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卫生防疫中,在驰援西非埃博拉疫情防控中,卫生防疫人员辛劳工作,有效防控了疫情传播和蔓延,彰显了我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意见》的出台,保障了医生的权益,也鼓舞了他们的工作热情,在工作岗位中,更加的热情和投入,取得更好的工作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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