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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以及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的新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打牢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基础

各地要巩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成果,坚决关停不合格企业,推动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发展。要研究和掌握本地区生猪屠宰企业现状,及时将审核合格企业基础信息纳入现有动物卫生监督平台电子化管理,推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屠宰企业风险分级、分类指导和动态监管。重点根据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模式对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结合本地养殖状况和肉品流通等情况,确定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明确监管重点和难点。在加快推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同时,及时组织清理、整合已发布的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强化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为重点,尽快完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体系,提高监管工作科学化水平。

二、严格监管,全面落实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生猪屠宰企业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进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加强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设。严禁截留、挪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甚至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扎实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严格屠宰检疫和兽医卫生管理,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质量安全源头控制,严格生猪产地检疫和兽药饲料使用监管,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从养殖到屠宰全程兽医卫生管理。

三、科学检测,强化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以及实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的规定,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等工作的同时,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兽药)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4〕18号)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我部在总结近年来生猪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相关技术要求(见附件),以提高这项工作的科学性。要充分共享各级各类项目检测结果,强化监测数据统一汇总分析和评估结果运用,科学、规范开展风险交流和预警。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设置和调整检测项目,完善检测标准,严格检打结合,提高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

四、加强领导,建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加强基层生猪屠宰监管执法力量、条件保障和规范化建设,确保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不留空档,有序衔接。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执法机构和检测机构密切配合,引导企业加强自律,严格落实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各项措施。要转变生猪屠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机制,加快建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源头控制、过程管理、风险可控、处置高效”的长效机制。要完善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跨地区生猪屠宰大案要案查处、行业带动升级等工作协调力度,破除检验检疫合格生猪产品地区封锁,不断提高生猪屠宰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各地在扎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其它畜禽屠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农业部兽医局(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屠宰行业管理处 冯梁 010—59191430)。

附件: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技术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