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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3日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印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担保资金采取四种支持方式

《管理办法》明确了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管理办法》表示,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资本金投入方式除外)

担保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要占新增业务70%以上

根据《管理办法》,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东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中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