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十二部委要求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支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3日

新华08网广州6月8日电(记者邱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6月8日晚间公布发改委等十二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的支持力度,为民营物流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这份署期为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文件提出,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积极支持其从事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业重点领域和物流基础设施领域,如快递、城市配送(含冷链)、医药物流、再生资源物流、汽车及家电物流、特种货物运输、大宗物资物流、多式联运、集装箱、危化品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并鼓励民营企业和国铁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物流合作,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水联运、公铁联运、公水联运等转运中心设施建设,以及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

在加快形成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领域的管理体制方面,《意见》提出打破阻碍物流设施资源整合利用的管理瓶颈。鼓励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运输设施向社会开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现有物流基础设施的整合利用,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完善资质审批管理。进一步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同时简化注册经营手续。

《意见》提出为民营物流企业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减轻民营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政策。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已经出台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加大对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物流设施;并要求优化民营物流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拓宽民营物流企业融资渠道。同时,各地在制定本地区促进城区物流车辆便利通行的管理办法时,对民营物流企业的物流车辆享受同等的通行证发放、进城停靠等便利通行政策。

《意见》在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做强做大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要求推动民营物流企业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积极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并发挥行业协会在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优化民营物流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民营物流企业车辆便利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