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各地动态 > 正文

劳动者可申请职业病诊断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5日

由于用人单位不给予配合,患了尘肺的河南工人因此无法做职业病检查,只能开胸验肺。4月10日起实施的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将避免类似悲剧。新规规定,无论用人单位是否配合,劳动者都可申请职业病诊断。

变化一:取消受理环节

过去,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提供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等相关材料的难度较大,使得不少职业病患者诊断无门。新规取消了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劳动者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就应接诊。简单说,劳动者填个表,并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就能申请诊断职业病。

变化二:鉴定审核时限缩短一半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不服的,可申请职业病鉴定。当事人须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向诊断机构当地的市级卫生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申请鉴定;对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书15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终极鉴定。

新规还简化了鉴定申请手续,劳动者只需提供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资料审核时间由10日减至5日。鉴定机构受理后60日内组织鉴定,鉴定后15日内出具鉴定书。

变化三:单位不配合将承担不力后果

“企业如故意不配合,将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福建省职控中心专家说,个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后,诊断机构以及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就会通知并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11家机构可诊断职业病: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龙岩、南平、宁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煤矿疗养院。